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监利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监利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工业园1113号之二厂房。法定代表人:卢伟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监利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红城乡杨铺村二组。法定代表团黄炷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监利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