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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814号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5610039738。法定代表人:朱继中,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增森,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00100004468。法定代表人:李忠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奇鑫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