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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财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财保6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府谷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66-1号申请人崔某,男。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申请人崔某与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在陕西府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元股权予以保全,并提供齐忠厚×套商品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冻结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煤矿有限公司在陕西府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元股权,并查封申请人崔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在陕西府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齐某某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层×套商品房(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