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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郑州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聪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聪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008号原告郑州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伏牛路219号门厅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250265-9。法定代表人孙中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利军,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系郑州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卢聪慧,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聪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姬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