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侯某与罗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罗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2民初585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靳利珍,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罗某。被告孙某。原告侯某与被告罗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日,二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月利率12‰,承诺年底还清。到期后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5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被告罗某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我之前做富迪,侯某的妻子发现我有变化,主动联系我想做。2013年9月,她又找我,我就带她到工作室,公司工作人员讲了做富迪赚钱的模式。她心动想赚钱,也想帮助侯某调理身体。第二天她到建行取了50000元现金交于公司。没过半个月,侯某知道此事,他们就闹别扭。2014年1月2日,侯某妻子跑到我家说侯某因她做富迪投入钱要杀她,我和我丈夫孙某就到了他们家,地上摆着刀子、剪子,我们怕发生其他事情,就说我们借了钱,我写了借条并签了我和丈夫的名字。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罗某与孙某系夫妻。2014年1月2日,罗某出具“今借到侯某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利息1分2厘”,其签字同时签署其丈夫孙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罗某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孙某也系借款人,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没有借款,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侯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日按月利率12‰计算至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邢文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