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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3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杨桃利,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影影,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应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