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3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杨桃利,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影影,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应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