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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丁逢与蒋正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丁逢,蒋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刘丁逢,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蒋正超,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丁逢与被执行人蒋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王常友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益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