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东平诉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平,王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李东平,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慧,女,42岁,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系李东平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炎,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平与被告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东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东平负担。审 判 长 陈小俐审 判 员 李明贤人民陪审员 曾庆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兰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