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韦道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道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23刑初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道会(绰号“小某”、“花某”),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9日被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14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5月6日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关洪世,广西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道会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6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限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贺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道会及辩护人关洪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韦道会伙同廖望原(另案处理)、梁尚文(已判刑)三人租车来到蒙山县陈塘镇、汉豪乡,先后盗窃莫庆凤、蒙天盛、陆建昌、何记东、陆厚琼等五户活鸡96只,盗窃江某勇户活鸭10只。经鉴定,活鸡96只价值共计人民币9100元,活鸭10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010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证人证言、失主陈述、共同作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佐证其指控的被告人韦道会的上述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韦道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韦道会及辩护人关洪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韦道会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凌晨,韦道会伙同廖望原(另案处理)、梁尚文(已判刑)三人租车来到蒙山县陈塘镇、汉豪乡,先后盗窃莫庆凤、蒙天盛、陆建昌、何记东、陆厚琼等五户活鸡共计96只,盗窃江某勇户活鸭10只。经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活鸡96只价值共计人民币9100元,活鸭10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0100元。另查明,上述韦道会等人盗窃的活鸡96只中,失主莫庆凤被盗32只,价值人民币3520元;失主蒙天盛被盗15只,价值人民币1650元;失主陆建昌被盗8只,价值人民币880元;失主何记东被盗7只,价值人民币770元;失主陆厚琼被盗珍珠鸡4只、活鸡30只,价值共计人民币2280元;失主江某勇被盗活鸭10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10只鸭返还给失主江某勇。韦道会于2016年3月15日被金秀县公安局桐木派出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1)2014年9月25日10时左右,陆厚琼报警称其于当日7时左右发现被盗活鸡30多只。同日蒙山县公安局对陆厚琼被盗活鸡一案立案侦查;(2)2014年9月25日9时左右,江某勇报警称其于当日5时左右发现被盗活鸭10多只,并抓住盗窃活鸭的一名男子。同日蒙山县公安局对江某勇被盗活鸭一案立案侦查;(3)2014年9月25日9时左右,何记东报警称其于当日凌晨被盗活鸡7只。同年10月27日蒙山县公安局对何记东被盗活鸡一案立案侦查;(4)2014年9月25日20时许,蒙天盛报警称其于同年9月24日18时许被盗活鸡15只。同年10月27日蒙山县公安局对蒙天盛被盗活鸡一案立案侦查;(5)2014年10月3日莫庆凤报警称其于9月24日被盗活鸡32只。同年10月5日蒙山县公安局对莫庆凤被盗活鸡一案立案侦查;(6)2014年10月18日陆建昌报警称其于同年9月24日23时许被盗活鸡。同年10月27日蒙山县公安局对陆建昌被盗活鸡一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5日蒙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金秀县桐木派出所电话,称在金秀县桐木镇桐木村金村屯抓获一名系蒙山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韦道会。该大队民警当日即往金秀县桐木派出所办理移交手续,后将韦道会押解回蒙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讯问,韦道会对其于2014年9月25日伙同梁尚文、廖望原二人在蒙山县陈塘镇、汉豪乡盗窃活鸡、活鸭的事实供认不讳。3、(2003)鹿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2011)柳城狱释字第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韦道会于2003年4月29日被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月8日刑满释放。4、(2015)蒙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韦道会的共同作案人梁尚文已经被判处刑罚,被盗的活鸭10只已经发还失主江某勇。5、路宝汽车租赁合同(卷二P111页)证实梁尚文于2014年9月24日8时30分与骆某签订了租用车牌号为桂B×××××的面包车的租赁合同,同年9月27日17时30分归还上述车辆。6、户籍证明(卷一P41页)证实韦道会的出生年龄等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桂脑司鉴(2016)精鉴字第236号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韦道会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证人证言1、证人江某能证实,2014年9月25日5时多,其弟弟江某勇对其说被盗了15只关鸭,盗窃关鸭的贼还在321国道路边,叫其帮忙抓贼。其听后就拿了一条扁担和江某勇一起去抓贼了。在被盗关鸭的闲屋附近的国道上停有一辆面包车,面包车上的贼看见他们过去就启动车子掉头往他们这边冲过来,其和江某勇欲拦停车辆,但面包车没有停车,其就用手上的扁担将面包车驾驶室边上的后视镜打烂了,面包冲过去后他们抓住了一名跟在面包车后面跑的男子,之后他们就将该男子扭送派出所了。回来后经查看,江某勇被盗的鸭子是10只,派出所的民警也在321国道路上找回了被盗的一袋关鸭,袋里装着的也是10只关鸭。2、证人骆某证实,其在广西鹿寨县城经营有一间路宝租车行,2014年9月24日出租有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面包车给梁尚文。同年9月27日梁尚文归还车辆,还车时左边后视镜被打烂了。三、被害人陈述1、何记东陈述其于2014年9月25日早上7时许,发现其家鸡舍门被打开,鸡舍内的7只活鸡不见了,其就到旁边查找无果后就到派出所报案。其估计是25日凌晨被盗的,每只活鸡重约5斤。2、陆厚琼陈述其于2014年9月25日早上七点钟左右听其妻子说家里养的鸡被盗了。其就到关养活鸡的闲屋看情况,发现闲屋的门被撬开了,放在闲屋里的34只鸡全部被盗了。其中有4只是珍珠鸡,每只有3斤多重,4只珍珠鸡一共有12市斤左右;还有30只活鸡,每只活鸡有3到4斤重,30只活鸡一共有90市斤重。3、江某勇陈述其于2014年9月25日5点多钟听到鸭叫声,又听到有讲桂柳话的声音,就怀疑是否是自己养的鸭被盗了。这样其就到养鸭子的闲屋看,看到闲屋门开着,里面的15只关鸭不见了。其看见有二个人往南向走,就怀疑是偷其鸭的,就回家叫其哥哥江某能一起帮抓贼。江某能拿有一条扁担,其二人就一起到321国道边,发现不远处有一辆面包车在启动,启动后就调头转上北向,后面有一男子追在面包车尾,其和其哥哥欲拦停面包车,面包车没有停止,向他们冲过来,其哥哥就用扁担打烂左边的后视镜。面包车冲过去后其和其哥哥抓住了那名男子并扭送到派出所。之后民警帮其找回了被盗的10只鸭子,在将被盗的10只鸭子放回闲屋时发现有5只鸭子躲在闲屋堆放东西的地方。其被盗的10只鸭子连袋经称量重50.5市斤,除去袋子的重量应该是50市斤。4、蒙天盛陈述其于2014年9月25日早上8时许,去鸡舍喂鸡时发现放在鸡舍里的15只活鸡全部不见了,去近寻找也没有发现,于是其就报警了。每只活鸡重约4斤,总重约60市斤。5、莫庆凤陈述其于2014年9月25日早上8时许去鸡舍喂鸡时发现鸡舍门是开着的,里面的32只活鸡全部不见了,过了一会其就报警了。其被盗的32只活鸡颜色都是黄色的,其中1只阉鸡,约6斤重;1只生鸡,约6斤重;30只母鸡,平均每只约4斤重。6、陆建昌陈述2014年9月25日早上6时许,其发现鸡舍里的8只鸡全部不见了。同月24日23时其到鸡舍查看时鸡还在鸡舍的。其被盗的8只活鸡每只重约5市斤。四、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蒙鉴证(2014)76、77号、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蒙公鉴通字(2014)00415号、00418号、00434号、00437号、00438号、00440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莫庆凤被盗活鸡价值人民币3520元、蒙天盛被盗活鸡价值人民币1650元、陆建昌被盗活鸡价值人民币880元、何记东被盗活鸡价值人民币770元、陆厚琼被盗活鸡价值人民币2280元、江某勇被盗活鸭价值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已相鉴定结论告知了当事人。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盗窃现场分别位于:(1)蒙山县陈塘镇北街一块荒地上;(2)蒙山县陈塘镇下街莫庆凤家鸡舍;(3)蒙山县陈塘镇陈塘村古秀路口何记东家鸡舍;(4)汉豪乡汉豪村村尾组6号江某勇家;(5)汉豪乡以劳组6号陆厚琼家。以及各盗窃现场的方位、现场周围情况和分布情况等。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1)韦道会辨认出与其共同实施盗窃的梁尚文、廖望原,以及在蒙山县陈塘镇、汉豪乡实施盗窃活鸡、活鸭的具体地点及装车的地点等;(2)廖望原辨认出与其共同实施盗窃活鸡、活鸭的梁尚文,以及作案工具、实施盗窃的具体地点及装车的地点等;(3)梁尚文辨认出与其共同实施盗窃活鸡、活鸭的韦道会,以及将盗窃得来的活鸡、活鸭装车的地点;(4)江某勇辨认出盗窃其活鸭并被其与其哥哥江某能抓住的男子廖望原;(5)江某能辨认出盗窃其活鸭并被其与其弟弟江某勇抓住的男子廖望原;(6)骆某辨认出租借其桂B×××××号牌面包车使用的梁尚文。六、共同作案人供述和辩解1、廖望原供述称,2014年9月24日早上其与“小宝”(韦道会)、“马村镇”(梁尚文)一起来蒙山县陈塘镇、汉豪乡偷鸡。25日凌晨1时许,“马村镇”将车停在陈塘街市场尾,“马村镇”在车上守车望风,其与“小宝”二人拿蛇皮袋等工具在附近一间简易鸡舍内偷了二蛇皮袋的鸡,其估计其拿那袋有60到70斤。“小宝”对其讲两袋可能有30多只鸡。后“马村镇”开车到陈塘加油站下面一个饮食店门口停车,其和“小宝”在对面街道的一间房子后面的简易鸡舍又偷得7只黄色的鸡,每只重约5至6斤。之后在陈塘宾馆附近的一间民房后的闲屋内又偷得大约10多只,重约50至60斤。然后在另一间闲屋里又偷了一蛇皮袋,大约有7、8只。这两家是隔壁的。之后“马村镇”就开面包车从陈塘往汉豪走。到汉豪街路口时就拐进左边一条油路,大约有3至4公里的路程,他们就将车停在一个三叉路口。“马村镇”负责望风。其和“小宝”在一栋两层楼的房子旁边的闲屋里偷了两袋鸡,每袋重40至50斤,两袋大约有30多只鸡。偷得后就原路返回公路。在321国道边的一间泥瓦房的闲屋又偷了一袋鸭,其将偷得的鸭子拿到公路边收藏,这次大约偷得10只鸭子,有50斤左右,接着“小宝”叫开车的男子过来接,二人没走多远就被两个村民发现了,其跟在面包车后面跑,没有将偷得的鸭子放上车,两个村民就拦面包车,面包车不停冲了过去,往蒙山方向逃跑了,之后其就被那两个村民抓住送派出所。2、梁尚文供述称,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早上,韦道会叫其找一辆车第二天一起去蒙山县偷鸡。第二天其就到鹿寨县路宝车行租了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面包车,就和韦道会、“小廖”三人一起来到陈塘镇。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其开车到陈塘市场尾停车,其负责守车望风,韦道会和“小廖”负责偷鸡。韦道会二人下车后就往小巷走,不久他们二人各拿一蛇皮袋的活鸡回来。然后在陈塘街加油站下来一个路口对面的小巷里又偷得一袋活鸡。之后其三人开车到一座桥的地方,将车停在桥边,不久后韦道会和“小廖”又偷得了三袋活鸡。这次得手后就往汉豪方向开,在快到汉豪街时就开车往左边一条油路入村,大约走了4公里就停车。韦道会和“小廖”就拿蛇皮袋等工具到村庄里偷鸡,其就开车到不远的地方望风。一阵后他们就偷得鸡出来了。其三人就按原路返回公路。在驶过汉豪街不远的公路边又偷鸭。在偷鸭时被两个村民发现了,其不敢停车,直接开车冲过去,其中一男子用棍子把面包车驾驶室边的后视镜打烂了。其冲过去后就一个人逃离现场。然后开车到去昭平方向的岔路口等,韦道会到后其二人就逃离了。其知道韦道会是鹿寨县四排乡马龙村人。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道会供述称,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早上,也就是来蒙山的前一天,其打电话叫梁尚文找一辆车,一起去蒙山偷鸡。第二天其就和梁尚文、“小廖”三人一起开车到蒙山县陈塘镇。到陈塘镇的第二天凌晨1时左右,其三人将车停在陈塘市场尾附近,其和“小廖”二人在往江边方向的小巷内的一间简易鸡舍偷了两蛇皮袋的鸡,大约有30多只,每袋都有60多斤。得手后就开车到国道边一个饭店门口停下,其和“小廖”二人在对面街的一个简易鸡舍又偷得7只鸡,每只重约5斤。在陈塘宾馆附近拐入公路左边的一个路口,在一座小桥停车,其和“小廖”往街道走,在一个上坡的小巷里偷了大约有10多只,用蛇皮袋装好,在不远处又偷了8、9只左右,这两个地方挨得比较近,偷得后就开车往汉豪方向走。在快到汉豪街时,他们就开车往左边入村,大约走了3、4公里,梁尚文就将车停在三岔路口处,其和“小廖”就来到一栋两层楼旁边的闲屋内偷了二袋,每袋重40至50斤,共有30多只。其三人在过了汉豪街不远的公路边的一间泥瓦屋里偷了10多只鸭子,大约有50斤重。偷得后就将鸭子藏在公路边的竹林里,然后打电话叫梁尚文开车来接。鸭子还没有放上车就被俩个村民发现了。梁尚文不敢停车,直接开车冲了过去,面包车左后视镜被一村民打烂了。其就迅速钻进菜园里面然后往竹林里边躲边跑,之后其在去昭平的路口那里搭上梁尚文开的车逃离了现场。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道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道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韦道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道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韦道会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韦道会具有多次盗窃情形,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韦道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道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已折抵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31日。)二、责令被告人韦道会与梁尚文共同赔偿失主莫庆凤经济损失人民币3520元;赔偿失主蒙天盛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元;赔偿失主陆建昌经济损失人民币880元;赔偿失主何记东经济损失人民币770元;赔偿失主陆厚琼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元。(上述所科处的罚金、赔偿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登远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人民陪审员 莫运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朝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