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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北京百仕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百仕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百仕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府前街6号。法定代表人金政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茹兵,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百仕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其所有的德国进口DL纺织线设备一套已被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