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82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丁全与被告徐树生、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全,徐树生,高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823民初1728号原告丁全,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松树台乡冯家店村*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树生,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松树台乡老道洼村**组。(身份证:×××)被告高林,男,1960年2月6日生,蒙古族,住平泉县北五十家子镇头道营子村。(身份证:×××)原告丁全与被告徐树生、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交清赔偿款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