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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宋英华与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英华,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英华,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兴山,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宋英华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建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新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1995年1月6日建新村经村民会议制定建新村委会土地重新丈量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女方结婚嫁到外村的,人没有走的不给地等。宋英华系建新村村民,2000年与东辽县凌云乡孙文海结婚。2003年建新村委会按照1995年1月6日村委会制定的草案对土地重新丈量,将宋英华原有的承包地1.7亩收回。2014年1月5日经建新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按建新村九组村民每人1.7亩分给宋英华承包地,因九组没有机动地,只能候地解决。现宋英华诉讼至法院,请求:一、确定宋英华1.7亩土地承包权;二、建新村委会赔偿承包地产值等47600.00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审裁定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方案应由本集体成员决定。故宋英华请求确定1.7亩土地承包权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其请求村委会赔偿其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原告宋英华起诉。”上诉人宋英华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起上诉称,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是无效的,法院理应给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没有取得土地权属的案件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原审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不应用裁定驳回原告诉求。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于2003年重新丈量土地时,以上诉人属外嫁女为由,未向上诉人实际发包土地,所以原审裁定以本案不属��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免收,退还上诉人宋英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忠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宿宏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