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1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吕凤新与张海龙、史秀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铧子镇中心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新,张海龙,史秀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铧子镇中心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3314号原告吕凤新,男。被告张海龙,男。被告史秀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铧子镇中心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新与被告张海龙、史秀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铧子镇中心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范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