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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付志艳销售假药罪2016刑初79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7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户籍地住址湖北省谷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韫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1时许,番禺区公安分局旧水坑派出所民警在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莲塘大街15号成人用品店查获涉嫌假药“阴茎增大丸”二盒、“老中医”二盒,于是将涉嫌销售假药的被告人付某带回派出所审查。经鉴定,涉案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属于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法庭审理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被告人付某的供述,证人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刑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