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赵飞与刘波,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刘波,杜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968号原告赵飞,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波,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杜洋,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诉被告刘波、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飞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波、杜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飞撤回对被告刘波、杜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2元,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减半收取2346元,由原告赵飞承担2346元。审 判 长 廖光洁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