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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兵兵与被告静宁县禽源养鸡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兵,静宁县禽源养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6民初185号原告王兵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峰、赵东亮,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静宁县禽源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静宁县城川乡靳寺村五组滨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826NA000206X。法定代表人陈强强,男,汉族。原告王兵兵与被告静宁县禽源养鸡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兵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峰、赵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静宁县禽源养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强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原告为被告修建鸡舍,工程竣工后,被告对原告的劳动报酬20000元推脱不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原告为被告修建鸡舍,工程竣工后,被告未付原告劳动报酬。2015年2月1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强强向原告书写了“禽源养鸡专业合作社今欠王兵兵修鸡舍款20000元”的欠条一张,落款处加盖了被告业务章及其名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脱。2016年1月14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法定代表人书写的欠条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其法定代表人向原告书写了欠条,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及时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静宁县禽源养鸡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兵兵劳动报酬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静宁县禽源养鸡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彦勋审 判 员  李亚宁人民陪审员  陈晓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司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