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子臣与被执行人陈建华、徐双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臣,陈建华,徐双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杨子臣,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徐双月,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3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建华、徐双月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子臣借款1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利息、受理费及公告费,执行费6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338号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