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秀清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027号原告李秀清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秀清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秀清自愿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李秀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