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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秀清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027号原告李秀清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秀清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秀清自愿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李秀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