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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观琴与何炳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643号申请人孙观琴与被执行人何炳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09日作出的(2015)杭富调确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观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炳良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6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