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3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50号。法定代表人黄锡荣。委托代理人王辉,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邹科,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灿,女,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1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