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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沈成柱、欧亚利等与象山县墙头镇蔡家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成柱,欧亚利,沈海海,象山县墙头镇蔡家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财保47号申请人:沈成柱(曾用名:沈成治)。申请人:欧亚利。申请人:沈海海。被申请人:象山县墙头镇蔡家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象山县墙头镇蔡家岙村。法定代表人:蔡旭,该社社长。申请人沈成柱、欧亚利、沈海海与被申请人象山县墙头镇蔡家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涉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申请人沈成柱、欧亚利、沈海海在被申请人象山县墙头镇蔡家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领取的土地征用款,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冻结申请人沈成柱、欧亚利、沈海海在被申请人象山县墙头镇蔡家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领取的土地征用款,保全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