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某甲、朱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朱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身份证号码×××151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冈县。2015年1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冈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男,身份证号码×××271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佛冈县。2016年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经过事先踩点发现位于佛冈县水头镇一间煤炭厂内无人看守,于是进入到该煤炭厂的一个房间内,将该房间内的一台彩色创维21寸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被盗彩色创维21寸电视机价值300元。2.2015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经被告人黄某甲提议,伙同被告人朱某甲二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胶钳、手电筒、剪刀等工具,到佛冈县水头镇一间煤炭厂伺机盗窃财物,二人合力盗得该煤炭厂厂区内的圆筒式抽风机、电机马某、电视机、空调等物品,并运回被告人黄某甲位于佛冈县水头镇家中,后黄某甲将电机马达卖到佛冈县水头镇废品店处,得款100多元;朱某甲将海信空调运到佛冈村委石角村委冈田村委李某亮的家中由李某亮卖掉,得款5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2015年12月5日、12月21日,佛冈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甲家中起获被盗的蓝鹰牌电机马某一个(主机内无铜线)、彩色创维电视21寸一台、圆筒式抽风机四个。经鉴定,被盗蓝鹰牌电机马某价值为1638元、佛山山来风筒式抽风机两个价值为324元、佛山曼宁照明的筒式抽风机两个价值为266元、开平东风牌电机马某价值为240元,合计被盗价值为2468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参与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768元;被告人朱某甲参与盗窃一次,盗窃财物价值24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扣押抽风机、电机马某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上网追逃人��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鹏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邹敏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东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