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津美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五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美瑞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五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084号原告天津津美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环线东兴立交桥旁第博雅园。法定代表人李健。被告天津市五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苑中路华距公寓。法定代表人冯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美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五和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津美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美瑞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