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凯与黑龙江省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公司、关呈利、张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黑龙江省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关呈利,张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李凯,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汇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代表人关呈利,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关呈利,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张桂平,居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出纳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李凯与黑龙江省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关呈利、张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关呈利、张桂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凯申请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牧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