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伟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伟俊,陈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周丽文。被执行人陈伟俊。被执行人陈伟红。申请执行人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俊、陈伟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伟俊所有的浙K×××××,陈伟红所有的浙K×××××已被我院查封,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现以上车辆予以扣留。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87072.5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8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