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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焕成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焕成,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范焕成,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林程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焕成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审���员王录坡审判员 姜    树    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海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