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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989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