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钱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钱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615号原告: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创业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6901334-5。法定代表人:郭金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金伟,该单位副总经理。被告:钱进,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钱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董立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石 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