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峡江县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峡江县茂江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根,肖克平,曾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保根,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肖克平,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曾小艳,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保根与被执行人肖克平、曾小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赣D×××××号小轿车一辆,但至今无法实际扣押,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峡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邓志华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