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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井陉县金源润滑油经销部与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县金源润滑油经销部,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1民初1368号原告井陉县金源润滑油经销部,地址井陉县城外。负责人于海生,系井陉县金源润滑油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谷建平,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号珠宝*楼**层*座。信用代码91350100555093829A。法定代表人王瑜冰。原告井陉县金源润滑油经销部诉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陉县金源润滑油经销部的负责人于海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井陉县金源润滑油经销部诉称,被告承包京昆高速达柯隧道与神水泉隧道工程,自2014年12月始,原告给被告供应机油,截止2015年12月工程完工,被告尚欠原告机油款250515元。后被告给付原告80000元,余款170515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机油款170515元。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建京昆高速达柯、神水泉等隧道工程期间,原告给被告供应机油,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机油款250515元。被告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金额分别为79650元、124575元)和供货收据20张(金额46290元)。2015年8月25日、2015年10月26日,被告给付原告机油款80000元,剩余170515元机油款,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收据、银行客户交易单、录音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供应被告机油,被告欠原告机油款17051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欠原告机油款应及时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井陉县金源润滑油经销部机油款170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375元,由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