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赵开元与肖礼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元,肖礼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民初782号原告赵开元。被告肖礼元。原告赵开元诉被告肖礼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言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开元和被告肖礼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开元诉称:被告肖礼元于2013年11月16日、2014年12月1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0元、10,000.00元。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肖礼元辩称:我向原告分别借款4,000.00元和10,000.00元是事实,但10,000.00元的这笔钱是2013年借的,不是2014年12月14日。原告2013年9月租我废弃的橡胶加工厂,用废旧轮胎提炼再生油,大约生产一个月后,就没有继续生产。2013年11月16日,我们没有算账,我以借款的方式向原告借了4,000.00元。到2013年12月,我打电话给原告,原告说以后还要用我的工厂生产的,让我到水城以借款的方式向他借款10,000.00元,以后再算账。但我们双方至今还没有清算租金和借款。我认为原告给我的钱不是民间借贷。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被告肖礼元向原告赵开元借款4,000.00元,定于2014年3月还清,肖礼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赵开元;2013年12月14日,肖礼元又向赵开元借款10,000.00元,定于2014年元月还清,肖礼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赵开元。还款期届满后,肖礼元没有还款,赵开元于2016年4月18日诉至本院,请如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辩解在卷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给被告的14,000.00元是否属于借款。被告称该笔款不属于借款,是预付租金,需待双方结算,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反驳主张。本案中,被告肖礼元分两次向原告赵开元借款14,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据,被告亦认可以借款的方式收到原告14,000.00元,且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故足以认定原告给被告的14,000.00元属于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000.00元借款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尚欠其租金,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肖礼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开元借款1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被告肖礼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路言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