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3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蓝富田与蓝礼香、包权华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特26号申请人蓝富田,男,1957年7月4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申请人蓝礼香,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蓝富田与申请人蓝礼香、包权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蓝富田与申请人蓝礼香、包权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1日经上杭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蓝礼香所欠申请人蓝富田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于2016年7月3日归还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归还1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归还20万元,余欠利息(按月利率1.3%计)共230800元2018年12月25日还清。二、如申请人蓝礼香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归还所欠款项,申请人蓝富田有权就所欠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认为,签订上述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铭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