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范士涛诉被告于娜、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士涛,于娜,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第2203号原告范士涛。被告于娜。被告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士涛诉被告于娜、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仁德人民陪审员 钟雅楠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