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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赵学强与刘书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强,刘书贵,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348号原告赵学强,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刘书贵,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斌,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伟文,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8房间。负责人刘宝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艳芳,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强与被告刘书贵、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赵学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杨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