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韦凤杰、杜福蔚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凤杰,杜福蔚,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凤杰,女,1978年11月3日生,住武鸣县。证号:×××1548。被执行人杜福蔚,男,1965年12月26日生,住武鸣县。证号:×××1031。被执行人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地址:武鸣县双桥镇。代码:58599331-8。法定代表人:杜福蔚。韦凤杰与杜福蔚、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借款合同利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福蔚、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凤杰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7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1118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福蔚、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无直接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福蔚、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凤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福蔚、广西桂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凤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