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3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韩亮与潘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潘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656-1号原告韩亮,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金龙,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籍贯不详,职业不详,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7-9层。联系人李广贵本院在审理韩亮诉潘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亮尚未终结治疗,无法进行伤残鉴定,需要恢复期,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晓鸿审 判 员 姜黎黎人民陪审员 肖春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才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