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来弟与林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弟,林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来弟,女,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孙洪波,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高峰,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来弟与被执行人林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高峰在另案作为申请执行人[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317号]有到位执行款7014.91元。尔后,申请执行人到庭提交《申请书》,申请将上述执行款提取至本案,并对本案暂缓执行。因此,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应提取上述执行款至本案中,上述款项清退给申请执行人后,本案应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林高峰在另案作为申请执行人[案号为(2013)惠阳法执字第317号]的到位执行款7014.91元至本案。二、本院(2016)粤1303执1238号案暂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彩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