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舒跃林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跃林,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初3号原告舒跃林,男,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胡政旗,主任。第三人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八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子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跃林诉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批准一案中,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与本院受理的(2016)湘0104行初12号行政诉讼案件的被诉行政行为系同一行为,且该案已于2016年6月21日开庭审理,因此本案的审判须以(2016)湘0104行初12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故中止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翰旻审 判 员 苏舸飞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