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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宝海峰与谢万福、张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海峰,谢万福,张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01号原告宝海峰,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谢万福,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立超,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海峰诉被告谢万福、张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明审判员 黄存仁人���陪审员宝凤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路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