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崔春兰诉被告金昌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兰,金昌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38号原告:崔春兰。被告:金昌益。原告崔春兰诉被告金昌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春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金昌益占有的股权,及延吉新元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金昌益占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延吉新元房地产公司名下房屋,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担保人崔香兰名下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