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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先明与蔡连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先明,蔡连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特1号申请人杨先明,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申请人蔡连坤,女,193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先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蔡连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先明撤回申请。审判员  朱维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青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