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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新尧与朱跃林、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尧,朱跃林,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0406号原告陈新尧。被告朱跃林。被告周英。原告陈新尧与被告朱跃林、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朱跃林、周英立即归还原告陈新尧借款本金256500元及逾期利息27969.9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3月31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3月1日止,此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跃林、周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5日,被告朱跃林与原告对先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有磐安朱跃林欠陈新尧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在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跃林、周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尧借款人民币256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67元,由被告朱跃林、周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开骏人民陪审员  陈文彬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