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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赵振玲、李晶等与天津市翰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玲,李晶,李××,李铁顺,李铁生,天津市翰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057号申请执行人赵振玲。申请执行人李晶。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人李铁顺。申请执行人李铁生。被执行人天津市翰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振玲、李晶、李××、李铁顺、李铁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翰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津0114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