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逢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51号申请人赵逢勃。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建旭。申请人赵逢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8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中房集团安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