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福融物资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福融物资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福融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合隆镇北凯旋路666号C区三栋6号。法定代表人林金琰,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建忠。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福融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胡天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福融物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长春中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