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段林江与周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林江,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段林江,男,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被执行人周明,男,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段林江与周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周明于2015年12月31日前赔偿段林江2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赔偿段林江30000元。因周明未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明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421执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振华执行员 邹 冰执行员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