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许伟文、黄亚女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伟文,黄亚,浙江伟霖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3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许伟文。被执行人黄亚女当。被执行人浙江伟霖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路与紫金路交叉处东北侧(丽水海关大楼辅楼101室)。法定代表人许伟文,董事长。赖启旺与许伟文、黄亚女当、浙江伟霖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许伟文、黄亚女当、浙江伟霖煤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1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标的38848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雄审 判 员 赵东闽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