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民初8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银霞与河南顺弘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霞,河南顺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305号原告刘银霞,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顺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新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霞与被告河南顺宏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