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罗志祥与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352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祥,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3522号原告:罗志祥,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定代表人:佘兴旺。原告罗志祥诉被告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志祥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于2015年2月8日签订《资产担保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借款12个月的利息为24%等。同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到期不能按时退本结息,被告每天须按千分之三违约金付给原告;如因此发生原告到被告住所(辽宁)讨债,被告应负责原告的往返火车(高铁)和住宿费等等。当日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除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12个月利息外,本金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3月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及本金2万元给原告,此后便再没还款。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2、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9日起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资产担保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借款金额12个月的利息为24%,共12000元,分十二次支付,每月支付1000元利息等。当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履约中如遇争议或未尽事宜,且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到期不能按时退本结息,被告每天须按3‰违约金付给原告等。次日原告出借了5万元予被告,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加盖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专用收款收据》,载明:借款单位(交款人)罗志祥,收款单位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借款时间2015年2月9日到2016年2月18日。借款期间,被告按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了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于2016年3月支付了一个月利息予原告,并于3月14日归还了本金2万元。因被告未能退还全部本金予原告,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诉。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资产担保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2、《专用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按协议已履行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没有提出质证意见及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提供了相应的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及收款收据予以证实,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借款协议上的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2月8日止,现期限已满,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万元为未归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符合双方约定,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原告与被告的约定是每天以本金的3‰计算,现原告自愿调整为以年利率24%计算,属于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于被告并无加重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请求被告自2016年4月9日起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有理,本院可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泰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志祥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2016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给原告罗志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邹 妍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江惠莲书记员 江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