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42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2015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俞某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龙池街道刘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冲西地段时,撞上相向史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致史某某受伤。经鉴定,俞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认为被告人俞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俞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雨 关注公众号“”